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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与实践
(来源:桂林市科技局 刘志权) 2016-06-29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什么时间及场合提出? 

  *为什么要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背景)? 

  *如何全面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日常工作要守住纪律,积极践行“四种形态”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党内关系是指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组织的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是抵制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解决党内矛盾和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途径。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1、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2、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3、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4、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5、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6、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7、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8、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9、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10、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11、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12、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紧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党内活动,使党内政治活动的庄重性、严肃性得到恢复,政治灰尘得到清洗,党内原则和纪律得到了坚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看到,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形式化、简单化、庸俗化,甚至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影响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的发挥。 

  常态:1.固定的姿态 

  2.平常的、正常的状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对部分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处理手段。主要类型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或者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由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什么时间及场合提出?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曾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反复强调:“要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一贯方针的传承,体现了反腐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理念,是全面从严治党新方向。 

  三、为什么要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背景) 

  “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深刻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纪律约束的深刻内涵,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做好纪律检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轨迹大同小异: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演变为违法犯罪。 

  认识了这个规律,便不难理解“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重要性,也就理解了“四种形态”的要义:监督执纪就是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到“阶下囚”中间这个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 

  “如果我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走到今天。”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在庭审中痛心疾首。 

  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工作报告指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是按照这一理念,修订的两部重要党内法规。 

  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高标准,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为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线,标明了管党治党的戒尺。  

  四、如何全面理解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抓小”意味“放大”? 

  “抓小”不能“放大”,反腐高压不减 

  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运用函询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并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将毫不手软使用更加严厉的纪律戒尺。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实际上,“四种形态”的实施,是关口前移,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 

  批评教育可以代替硬处理?  

  不能割裂“四种形态”,需综合把握运用、对症下药,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这就好比医生给病人看病,也得视病情轻重来对症治疗:头疼脑热、感冒咳嗽就开点常用药;高烧不退、炎症严重再使用抗生素;长了良性肿瘤、组织增生要做手术摘除……这就要求对“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把握,决不能只强调某一种形态,忽略了其他形态的作用。 

  在转变片面抓大案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偏向某一种形态。有的地方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以批评教育软处理代替纪律硬处理。比如,有地方党委书记收到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后,直接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根据谈话效果及干部态度来判断问题线索是否属实,事后并不对线索及干部反馈进行核实,这就容易造成线索遗漏。此外,有的地方在利用函询要求干部说明有关情况时,并不进行全面核查,有的采取抽查方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依据暂存起来。因此,既要重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使严重违纪的干部越来越少,也要充分发挥后面三种形态的威慑和后盾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 

  运用第一种形态最简单? 

  警惕“容易论”,提高能力担当 

  运用把握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如上述案例,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考验着谈话主体的能力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把握。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掌握大量违纪证据,需要攻破的仅仅是心理防线,而谈话函询掌握的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因此在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时,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更加耐心做好对方的思想工作。”一位纪检干部说道。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来看,确实如全会所指出,责任、力度和难度都在上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纳入“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大幅增加。 

  因此,运用好“四种形态”要结合纪委“三转”的不断深化,在实践中把握好政策,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委也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不只是纪委的事,更是党委的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齐心合力,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五、日常工作要守住纪律,积极践行“四种形态”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条款与日常工作生活联系紧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五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坚持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筑牢第一道防线 

  各级党委、纪委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要突出党委责任,落实纪委责任,不断创新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切实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筑牢“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第一道防线。 

  1.谈心交心经常化。各级党组织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做到四个“必谈”即:班子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必谈;单位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主要领导与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必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健全警示约谈机制,做到四个“必谈”: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严的必谈;对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不到位的必谈;对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整治不力的必谈;对纪律要求遵守不严的必谈。 

  2.批评与自我批评规范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章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检查履职情况,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有针对性措施,按时整改,并于会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3.“有反映”约谈精准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有举报、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经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进行谈话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对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提醒。对经核查确认反映问题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给当事人予以澄清。 

  4.述职述廉程序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探索完善述职述廉制度,组织重点领域和相关部门就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公开述职述廉。 

  坚持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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